13.7 通信


13.7.1 危险品厂房应设置畅通的电话,宜兼作厂区火灾报警功能。
13.7.2 电气危险场所内的通信电线及电缆应采用阻燃型,其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工作电压,且绝缘试验电压不应低于500V。通信电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0.5m㎡的铜芯绝缘电线,通信电缆应采用线芯直径不小于0.5mm的铜芯电缆。
13.7.3 电气危险场所内应采用有线电话,不应采用无线电话和无线对讲设备。
13.7.4 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有线对讲电话,用于生产线各岗位之间通信联系。当操作岗位环境噪声大于60dB,宜设置具有扩音功能的电话或装置。
13.7.5 电气危险场所内通信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,应符合本标准第12.2节、第12.3节的规定。


条文说明
13.7 通信
    通信系统及相关设施属于电气设备范畴,本节对通信系统及装置的设计提出了一般规定,对设备选型和线路敷设提出了基本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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